广东工资支付条例
1、《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工资报酬权益,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申请调解、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等途径解决。
2、《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3、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出具委托书。
4、法律分析: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出具委托书。
5、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主要内容旨在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部分情况。省人民政府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可在此基础上确定本地区的最低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1、《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工资报酬权益,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申请调解、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等途径解决。
2、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
3、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4、相关法律依据包括:-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三条: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5、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体现了月月支付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具体内容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主要内容旨在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部分情况。省人民政府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可在此基础上确定本地区的最低工资。
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五)其他有关事项。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工资报酬权益,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申请调解、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等途径解决。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工资报酬权益,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申请调解、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等途径解决。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出具委托书。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