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全文)(三)
1、五)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经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降低工资标准的。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并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
2、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章特殊规定详细列举了关于加班工资、计件工资、综合计算工时、轮班工作制、法定节假日、病假工资、隔离观察工资、社会活动工资、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工资以及代扣款项等多方面内容。条例旨在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使工资支付更加公正合理。
3、未提供劳动等。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者因社会活动请假,用人单位应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停工、停产、歇业时,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或生活费。以上是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主要内容的概述。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应遵循这些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详细规定了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支付形式、支付周期、支付标准以及拖欠工资的处理办法等内容。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是保障劳动者按时足额获得工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或者少发劳动者的工资。条例还明确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2019年山东青岛市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1、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得少于加班时间。
2、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3、自2013年3月1日起调整的山东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1380元、1220元、1080元,平均增幅12%;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15元、15元、11元。
2019年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细则,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全文
受托银行在工资支付中发生劳动者不能按时领取工资或者工资数额差异等问题,由用人单位负责与受托银行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计发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预付劳动者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结算。
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档,一档标准为1810元,二档标准为1610元,三档标准为1480元,四档标准为1300元;全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档,一档标准为13元,二档标准为13元,三档标准为15元,四档标准为12元。通知要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2019年福建省工资支付条例细则,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全文
1、第十三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 位不得以实物或者 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工资。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 的工资清单。工资 清单应当包括工资支付日期、支付项目、应发工资、实发工资、扣除 工资等主要内容。
2、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我国《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条是员工所在单位定期给员工反映工资的凭证。
4、工资需在约定日期支付,如遇假日提前至最近工作日,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具体工作的劳动者,应按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需一次性付清工资。法定工作时间内参与社会活动的劳动者,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
5、据介绍,《工资支付条例》出台後,上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将被废止。同时,各地工资支付规定也都应该服从新出台的《工资支付条例》。 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6、《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保存职工工资记录的年限是2年以上,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应出示工资条,应出示2年以上的。单位的工资表最少保存24个月。具体法律依据如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2019年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第十二条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或者制定工资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未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要求用人单位遵循的基本原则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强调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的原则。首先,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关于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确保劳动者的工资权益不受侵犯。此外,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克扣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详细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方面应当遵守的规范。根据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规章制度,包括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应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意见,并公布执行。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详细规定了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支付形式、支付周期、支付标准以及拖欠工资的处理办法等内容。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是保障劳动者按时足额获得工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或者少发劳动者的工资。条例还明确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