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认定标准
1、法律分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认定标准为,奖金、加班费(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病假工资和产假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应认定属于“劳动报酬”,而冬季取暖补贴(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应认定不属于“劳动报酬”。
2、在认定标准方面, 陕西省,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陕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判定。该条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认定标准是没有按照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当中所签订的内容来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工资的行为。
4、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比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或应发放的工资低。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可以解除合同吗
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除要求补发被拖欠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外,还有权主张已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
老板拖欠工资时,劳动者可以直接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来说:依据法律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允许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下,无需提前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可以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主观: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指出,国家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并上报国务院备案。企业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明显违背了这一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当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实务指引】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理解及适用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意味着无正当理由超过发薪时间且未按约定或规定支付。工资支付节点、数额的确定遵循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法律规定。 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可无条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还可获得经济补偿金。这就是实践中通常所称的“被迫辞职”。
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但在劳动者以前述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在深圳市以及山东省,尽管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但是在劳动合同解除前,上述情形已经不存在的,劳动者的被迫辞职行为将存在不能获得经济补偿的风险。但在实务中,仍存在风险。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依照下列的方法进行处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应加付赔偿,同时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其向劳动者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定义务。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何理解
其次,“未及时足额”的具体理解:“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意味着无正当理由超过发薪时间且未按约定或规定支付。工资支付节点、数额的确定遵循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法律规定。 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法律分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没有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也没有按约定的工资或者实际确认的工资发放给劳动者。简而言之,用人单位约定一个月中的某一天发放工资,但是超期了,这称未及时;若发放的工资比约定的工资或比应发放工资低的,称未足额。
这句话的核心含义在于,用人单位未能按时按量支付员工的工资,这通常指的是工资发放的时间或金额未能达到劳动合同或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具体来说,如果用人单位约定每月15日发放工资,但实际发放日期是20日,这属于未及时支付。如果约定每月工资为4000元,但实际发放的金额仅为3500元,这就构成了未足额支付。
是行为性质而言,应当是不及时支付或者是和不足额支付,是支付对象而言,应当仅指劳动报酬。
就行为性质而言,应当是“不及时支付”或/和“不足额支付”,就支付对象而言,应当仅指“劳动报酬”。“不及时/足额支付”情形,包括如下几种 (一)不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即用人单位无故未按照劳动合同或双方约定时间支付劳动报酬,也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无故拖欠薪资”。
陕西省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认定标准
1、在认定标准方面, 陕西省,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陕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判定。该条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临时用工约定一次性工作事项的,应当在劳动者完成该事项后即时支付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3、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